海南中考招生录取有哪几方面 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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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6-27
(一)招生计划
1.各市县(单位)要加强学龄人口变化监测,综合考虑本地初中毕业生数量、未来一段时间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提升目标、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均衡发展以及普通高中教育总体资源、学校办学实际等因素,科学编制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经省教育厅核定后向社会公布。编制招生计划时要严格防止产生新的大校额、大班额。
2.普通高中学位资源不足的地区,由省教育厅根据这些地区的申请,统筹调配省域内学位资源,合理安排跨区域招生计划。与此同时,普通高中学位资源不足的地区要从生源规模实际出发,尽快新建或改扩建一批普通高中,扩大本地学位资源供给,满足当地学生就读普通高中的需求。
3.各市县的“省一级学校”和其他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计划占本校除自主招生等以外的招生计划的比例不得低于50%。“指标到校”计划分配范围为各市县(单位)辖区内所有初中学校(包括民办初中学校、厅直属中学和高校附属中学的初中部),要向农村初中学校倾斜,并逐步向不选择生源的初中学校倾斜,要确保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就读的合法权益。各学校指标到校生的录取工作在其统招计划录取结束后进行,“指标到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高于录取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的90%。
4.厅直属中学、有关高校附属中学分配到学校所在地市县的招生计划,其用于“指标到校”的比例不低于50%。该“指标到校”计划由学校所在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纳入该市县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计划中合理分配,分配方案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实施。
5.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比例不得超过学校总招生计划的10%,其中艺术、体育特长生招生规模控制在总招生计划的6%以内。自主招生计划要面向有创新潜质、学科专长、体育或艺术特长的初中毕业生。
6.对在上一年招生工作中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普通高中学校,核减其招生计划。
(二)招生范围
1.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实验班、中外合作普通高中国际班、国际课程班、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可面向全省招生。市县所属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只在属地范围内招生。除公费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其他计划原则上在审批地招生,如在审批地生源不足,经省中招办批准后,可跨区域招生。
2.厅直属中学、有关高校附属中学统招计划招生范围以学校所在地市县为主,辐射其他或临近市县,并倾斜支持普通高中学位紧缺的市县、少数民族市县、教育基础薄弱市县。厅直属中学、有关高校附属中学统招计划分配由省教育厅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分配方案。国兴中学作为省属民族中学,其招生范围和政策暂不作调整。
3.厅直属中学、有关高校附属中学除自主招生等以外的统招计划分配到市县,招收对象为具有该市县户籍并在该市县初中学校九年级有学籍且在九年级就读满一年的应届生,或非该市县户籍但在该市县初中学校有三年学籍且就读满三年的应届生。
4.厅直属中学、有关高校附属中学单列计划,招收户籍在我省的外省学籍应届生以及不符合第3条招生对象条件的应届生。
5.各市县(单位)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统招计划是否招收学籍在本地、但户籍不在本地的考生,由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报省中招办备案,并在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各市县(单位)应逐步提高学籍在本地户籍不在本地的考生招生比例。
6.学籍与户籍不一致的考生,若选择以户籍地报考,报考户籍地的普通高中享受户籍地考生同等待遇。
(三)录取依据和管理
1.各考试学科等级、原始分总分以及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投档总分为原始分总分和优惠照顾加分之和。在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时,各考试学科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作为门槛,在其达到规定要求后,比较投档总分;若投档总分相同,则比较笔试科目原始分总分,若仍相同,则比较综合素质总等级,仍无法比较出结果的,则比较单科考试成绩等级。
2.招生录取工作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省中招办负责各类学校面向全省招生的录取审批工作,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县(单位)学校招生和“指标到校”生录取审批工作。除统招计划和“指标到校”外,各市县(单位)各类自主招生计划及其他计划招生录取需报省中招办核准及备案。
(四)录取批次
统一录取工作按以下批次进行:
提前批:琼台师范学院公办乡镇幼儿园定向免培生班、海南中学和国兴中学少数民族特招班、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海南中学中英高中课程实验班、海南华侨中学中美和中英合作实验班、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合作举办的公办高中学校的实验班。
第一批:“省一级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计划。本批次分两段进行录取,A段录取“省一级学校”统招计划减去该校招生总计划5%所得计划部分及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B段录取“省一级学校”总计划的5%预留部分及民办学校未完成的公费生。申请部分计划在第二批次录取的“省一级学校”不再安排在B段录取。厅直属中学、有关高校附属中学B段预留的5%计划面向全省招生,不再分配到各市县(单位)。
B段录取前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修改本批次志愿。
第二批:市县(单位)优质普通高中学校、海南省农垦加来高级中学、经申请获批的“省一级学校”(部分招生计划);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非公费生计划。
第三批:有五年一贯制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中高职“3+2”连读及中高职“3+2”分段培养试点班;一般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剩余计划)。
(五)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1.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公民同招”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其中,“省一级学校”和经省教育厅批准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实验班,只录取各考试学科成绩均达到C等及以上、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达到B等及以上(特长生等除外)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对考试学科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的要求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3.“指标到校”计划招录对象为填报了招生学校志愿,且初中阶段均在其初中毕业学校就读,并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指标到校”计划对户籍的要求由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有条件的市县(单位)应取消对“指标到校”计划录取的户籍要求,暂不具备条件的市县(单位)应逐年放宽对“指标到校”计划录取的户籍要求。从2023年起,对“指标到校”计划录取有户籍要求的市县都应取消户籍要求。
4.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和基础条件,认真研究制定自主招生方案,明确招生方向、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程序和监督方式等,经所属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中招办备案。招生学校要主动公开经报备的自主招生方案。公办普通高中的自主招生范围原则上应与统招范围一致,民办普通高中的自主招生范围为审批地市县。自主招生考试在中考前进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开展的自主招生录取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结束后进行。自主招生设最低控制分数线。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所公布的招生办法和程序组织招生,并在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录取名单。
除艺术、体育特长生外,各类艺术、体育特色班招生纳入统招范围,考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得低于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5.有2所以上“省一级学校”的市县,为减少高分考生落选,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可向省中招办申请将其中某所“省一级学校”部分计划放在第二批次录取,不同批次录取计划比例,由市县自主决定,但须在考试前公布。
6.鼓励优质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划出一定比例的计划统一招收公费生,经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教育厅批准。公费生列入第一批次录取。若公费生计划在第一批次未录取完成,剩余计划转到第二批和其他计划同时录取,在第二批次所录取的考生中,按成绩从高到低补足。
7.已经被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计划)、琼台师范学院公办乡镇幼儿园定向免费培养生班录取的考生不准退档。
(六)高等学校五年一贯制招生录取
五年一贯制招生设立最低控制分数线,从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其中,琼台师范学院公办乡镇幼儿园定向免培生班的招生,只招录学业水平考试分数达到10科满分的65%及以上的考生,原则上按分配市县计划从面试合格且具有本市县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中择优录取,同时兼顾男幼师定向培养生占一定比例。
(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
中高职“3+2”连读、中高职“3+2”分段培养试点班招生,设立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考生报考志愿统一出档,择优录取。其他报考中职学校的考生继续实行报名注册入学,由省教育厅职业和成人教育处办理相关录审手续并报省中招办备案。
优惠照顾政策
(一)符合以下各类条件且报考普通高中,高职院校,中高职“3+2”连读、中高职“3+2”分段培养试点班的考生,录取时在原始分总分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分值(符合多项的,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加分名单将予公示):
1.革命烈士子女,全国公安、司法系统烈士子女,加20分。
2.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子女,加10分。
3.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加5分。
(1)现驻三沙市的军、警部队现役军人和有关单位干部职工(驻岛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子女;
(2)全国公安、司法系统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的人民警察子女;
(3)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子女,见义勇为伤残且伤残等级为1—4级的人员或子女;
(4)海南省农村独生子女户、纯二女结扎户的子女。
(二)军人子女符合《海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按该办法给予对应降分录取待遇,不重复享受上述第(一)条中的加分待遇。
(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符合《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的,按该通知参照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教育优待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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