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颁布实施两年 海南制定24件自贸港法规推动自贸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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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6-09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6月9日消息(记者 周静泊)6月9日上午,“蓬勃兴起正当时”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三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体系建设专场在海口举行。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颁布实施两年以来,海南省人大先后制定24件自由贸易港法规,重点围绕促进改革创新、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民生和社会治理等方面作出创新性制度安排,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蓬勃兴起正当时”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三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体系建设专场。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实施以来,海南加强贸易投资自由便利立法,制定一系列法规。比如,制定经营主体注销条例,畅通经营主体退出渠道,创新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制定企业破产程序条例,推进破产制度集成创新,建立以尽职履责为主的破产便利制度;制定征收征用条例,严格依法保护产权,创新城市更新中旧住宅区拆除重建项目及关联部分的征收方式;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创设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平行进口、贴牌加工的注册商标商品保护等规则,推动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海南先行先试;制定取消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等六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推动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改革,实现“准入即准营”;制定全国首个药品进口便利化若干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进口药品通关单》;修订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土地数字化管理,创新土地供应和利用方式,依法稳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定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首创采用阶梯比例细化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为“半拉子工程”低效用地处置提供海南方案。海南自由贸易港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现在正在加紧制定中,以不断完善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立法。
在加强园区和产业发展立法方面,海南以立法助推现代化、国际化产业体系建设,制定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在全国率先对进境种质资源开展“边隔离边使用”监管措施、建立申请主要农作物品种省级审定自主试验制度;制定全国首个游艇产业促进条例,放宽游艇登记主体范围、进口游艇船龄、游艇核定的乘员定额数、试驾游艇问题等限制,创新游艇租赁经营新业态;制定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以聚集创新资源、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核心,促进科技开放创新。同时,为着力推动重点园区高标准、高质量发展,海南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并将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儋州市实施,加快推进儋州洋浦一体化改革和发展。此外,海南还制定海口高新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器械管理规定,出台两件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的决定,赋予重点园区更大的发展自主权。当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正抓紧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条例、三亚中央商务区条例等法规。
为加强营商环境建设,海南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强与相关国际通行规则对接,建立政府依法履约机制和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政务服务和执法行为。此外,海南还制定全国首个公平竞争条例、全国首个反消费欺诈规定,制定社会信用条例,建立自由贸易港基本信用制度,及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明确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和惩戒措施等一系列法规,优化营商环境。
在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立法方面,海南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构建一套海南自贸港建设背景下全新的目标指标体系,并进一步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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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待遇细则
所指高层次人才,是指海南省适应海南自贸港建设需要从海内外引进和自主培养、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在海口辖区内工作并已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及其他类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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