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业方面的港口装卸工艺合理化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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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4-18
一、在作业方面的港口装卸工艺合理化原则有哪些?
装卸搬运合理化的基本原则
1.减少环节,简化流程。装卸搬运作业是在运输和保管活动的接连点上进行的,所以必须很好的考虑接连时间和地点,千方百计的使其配合。由于装卸并不会提高物品的价值,反而还会因破损、污损等原因降低价值,因此,不必要的搬运和装卸应尽量避免。
2.协调作业,提高效率。在实际工作中,即使采用传送带进行简单的搬运工作,也是由传送带上移动和两端的装卸三个动作组成的,如果这些作业不能协调的进行,则不能高效率地作业。因此,必须分析各个作业过程,考虑各个基本动作的平衡和适时,避免商品在中途发生停滞或等待。
3.周全考虑,提高搬运灵活性。堆放在搬运途中的商品必须再度搬运,所以在堆放商品是必须事先考虑周全,以便以后的搬运易于进行,这被称为搬运灵活性。为了提高搬运灵活性,包装必须便于商品的提起;为了用起重设备起吊重量大的木箱,木箱应该易于挂上绳索等,所有这些都必须考虑周全。
4.集中作业,集散分工。集中作业能是作业量提高到一定水平,为实现装卸搬运机械化、自动化创造条件。装卸点和卸货点应尽可能集中,并把同类货物放在一个专区进行。另外,成件货物集装化和散装化是在装卸搬运过程中实现物流合理化的两个重要方面,应实行集装、散装分工作业。
5.标准通用,实行集装单元化。只有使装卸搬运作业与物流的其他环节之间,各个工序之间,装卸点与卸货点之间,以及在管理、工艺、设备、设施等方面达到协调,才能提高效率。装卸搬运的货物单元、包装、标志、用语等,应当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这是实现装卸搬运现代化的重要条件。
二、自贸港是什么?
自贸港是自贸区的升级版,即它是从原来的自贸区进一步改革开放后的产物。在自贸港中,它不仅货物、资金、人员进出自由,绝大多数商品免征关税,与自贸区相比,自贸港更有望在国境线放开方面取得新突破,实现不报关、不完税、转口贸易。
三、海南自由贸易以什么为基本特征?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实施范围为海南岛全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将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
贸易自由便利方面,在实现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海南将建设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对货物贸易,实行以“零关税”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安排。对服务贸易,实行以“既准入又准营”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举措。
1.“一线”放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一线”进(出)境环节强化安全准入(出)监管,加强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管控。在确保履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义务的前提下,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清单,清单外货物、物品自由进出,海关依法进行监管。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目录外货物进入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以联运提单付运的转运货物不征税、不检验。从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境的货物、物品按出口管理。实行便捷高效的海关监管,建设高标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二线”管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设立“二线”。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行邮物品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按规定进行监管,照章征税。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前往内地的运输工具,简化进口管理。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内地货物经海南自由贸易港中转再运往内地无需办理报关手续,应在自由贸易港内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装卸,与其他海关监管货物分开存放,并设立明显标识。场所经营企业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向海关传输货物进出场所等信息。
3.岛内自由。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及机构实施低干预、高效能的精准监管,实现自由贸易港内企业自由生产经营。由境外启运,经海南自由贸易港换装、分拣集拼,再运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中转货物,简化办理海关手续。货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不设存储期限,可自由选择存放地点。实施“零关税”的货物,海关免于实施常规监管。
4.推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度,破除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服务贸易模式下存在的各种壁垒,给予境外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实施与跨境服务贸易配套的资金支付与转移制度。在告知、资格要求、技术标准、透明度、监管一致性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影响服务贸易自由便利的国内规制。
四、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政策解读?
一是在授权立法和管理权限方面,规定国家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领导机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及时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海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相关管理职权,授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
二是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方面,确立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货物贸易监管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跨境服务贸易,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管理。
三是在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方面,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完善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制度,强化产权保护,适用专门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推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
四是在税收制度方面,按照简税制、零关税、低税率的原则,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时、封关后简化税制的要求,免征关税的情形、货物在内地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进出的税收安排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实行所得税优惠。
五是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实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此外,本法还在产业发展、人才支撑和综合措施方面,规定了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制度政策体系。
外商投资企业迎新机遇
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点。海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冯飞表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进一步将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上升到法律层面,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进行了各项制度设计。
对企业而言,特别是对外资企业而言,将带来什么影响?冯飞分析称,首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增强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长期深耕海南的决心和信心。应该说,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有利于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有利于给市场主体提振信心,带来稳定预期。
其次,最短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将为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带来大量投资机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提出,推行极简审批和以大幅放宽准入为重点的投资自由便利制度。
一是全面放开投资准入,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外,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投资准入全面放开。
二是外商投资享受国民待遇,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三是大幅放宽市场准入,实行以过程监管为重点的投资便利措施,逐步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四是实行极简审批,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建立市场主体设立便利、经营便利、注销便利等制度,优化破产程序。
此外,极具竞争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为投资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将零关税、低税率、对部分行业境外所得免税、简税制等具有空前突破性的税收创新举措赋予了法律效力。
坚决不让海南自贸港成为“避税天堂”
去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公布,部分优惠政策相继出台,进入海南的市场主体井喷式增长。
“应该说,企业类型繁杂,鱼目混珠,也有个别市场主体钻空子。”冯飞说,从一开始就做好防范税收风险的文章,坚决不让海南自由贸易港成为“避税天堂”。为此采取了一些措施。
一是强化源头管控,把好登记注册关,建立和完善风险识别和发现机制。从企业登记环节开始,建立风险识别指标体系,细化到行业、到市县。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纠正急功近利等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对招商引进的企业,既讲清讲透税收优惠政策,也讲清享受的门槛和条件。钻空子的空壳公司一个都不要。
二是把好政策制定关。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一律不得签订或出台与企业缴纳税收直接挂钩的扶持政策等事项。
三是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完善预警机制,依托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和税务信息化平台,对企业运营的一些苗头问题及时预警。
“下一步,还将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学习借鉴国际反避税工作经验,对相关行为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措施。”冯飞说。
此外,在严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冯飞谈到,海南金融产业并不发达,金融创新也不多,金融风险总体平稳可控。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扩大金融领域的开放水平,发展新型金融,要利用国际资本,越往后金融风险防控的压力越大。海南省委省政府超前谋划部署成立金融风险防控专班,在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资金流监测平台,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妥善化解个别企业债务风险,对有实力的持证金融机构给予更大支持,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实施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必须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优势,牢固树立和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决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丛亮表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把生态环境保护单独列一个专章,一方面彰显了国家对加强海南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定决心,另一方面从法律高度对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提出了刚性要求。
丛亮说,下一步,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和海南省,按照法律要求,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在法治保障方面,将支持海南用好自由贸易港法赋予的法规制定权,在健全生态环境评价和监测制度、建立生态环境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等方面,积极开展立法探索,健全完善配套法规。同时,支持海南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生态环保问责,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在项目建设方面,将把海南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重点,聚焦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积极开展矿山、湿地、河流和水源地生态修复,大力推动城乡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加快补齐生态环保基础设施短板,为做好海南生态环保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在推进机制方面,将在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指导下,发挥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推动部门与地方密切沟通,加强协同,形成生态环保工作合力。同时,组织有关方面,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采用卫星遥感技术和人机结合的方法,对海南生态环境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生态环保问题,确保海南生态环境只能更好、不能变差。
五、海南自由贸易港细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在海南岛全岛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实现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应当体现中国特色,借鉴国际经验,围绕海南战略定位,发挥海南优势,推进改革创新,加强风险防范,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
第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以各类生产要素跨境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动和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撑,以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体系为保障,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创新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第六条 国家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领导机制,统筹协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商务、金融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关工作。国家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监管模式。海南省应当切实履行责任,加强组织,全力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各项工作。
第七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支持海南省依照中央要求和法律规定行使改革自主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相关管理职权。
第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治理体系,推动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规范政府服务标准,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国家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行政区划改革创新,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和行政区划结构体系。
第九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主动适应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发展和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新趋势,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就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法规(以下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应当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对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变通规定的,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和理由。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涉及依法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事项的,应当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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