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卷烟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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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5-03

一、销售卷烟的账务处理?

1、应纳增值税税额

=[135.5/(1+17%)*250*180*17%/10000]-[9.36/(1+17%)*17%+0.72*7%+6.4*7% +40/(1+17%)*17%]

=88.60-7.67

=80.93(万元)

2、应纳消费税税额

=[135.5/(1+17%)*250*180*45%/10000]+( 180*150/10000)+(3.8*20*45%+20*150/10000)-[0.6+9.36/(1+17%)-1.31]*30%

=234.52+2.7+34.5-2.19

=269.53(万元)

3、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

=(85.04+269.53)*5%

=17.73(万元)

二、无票销售的账务处理?

1、无票收入要确认当期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及缴纳税款。无票收入入账直接按货款金额除以1.17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再乘0.17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无票收入的报税在税控系统中有专门的录入窗口,这样是正规做法。

3、无票收入入账前,应确认清楚,对方是否在今后会要发票,确认需要发票的话可以留到开票后再做收入,避免进行调整。当然,确实有已经入账的不需开票收入后来需要开票时,可以先冲销入账时的记账凭证,再开票重做收入,成本不用处理。但是,税控系统内要做适当调整,冲减无票收入,增加开票收入。

三、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销售退回红字冲销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同时,按退货商品成本冲销: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什么是红字冲销法?

红字冲销法又称红字调整法,是指先用红字编制一套与错账完全相同的记账凭证,予以冲销,然后再用蓝字编制一套正确的会计分录的方法。它适用于会计科目用错或者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错误的情况。

四、销售佣金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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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免税的收入,账务上怎么处理?

根据 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免税收入应记入营业外收入缴纳所得税。会计分录:

  1、销售时,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记入营业外收入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六、小规模纳税人农产品免税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免税账务处理:   1、销售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   2、月底结转销项税   借: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3、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国家规定直接减免所得税的,不作账务处理,直接将税前利润变成税后利润。

七、请问,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应该如何处理账务?

免税农产品与非免税货物,应当分别核算

1、免税农产品 1)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不得抵扣税额,直接计入所购材料的成本。

2)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2、非免税货物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2)、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八、请问增值税有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免税产品怎么转出进项税,账务怎么处理?

1 免税商品正常是不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所以不存在转出问题,转出行为大多是涉及到将商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 如果存在你所说的这种行为,那这个商品不会去认证进项就可,做帐时直接做: 借: 存货 贷:应付帐款

3 如果又收到了专用发票,又给认证了的话,做帐时做: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科-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科-进项税

九、销售扣肉产品是否免税?

根据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扩大营改增试点涉及政策事项的公告》(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开始全面实行的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肉类等一些生活必需品产品销售免征增值税。

具体来说,符合以下条件的肉制品销售免征增值税:

1. 售价明细清晰注明为肉制品或者鲜肉;

2. 生肉品或者加工后的肉制品(包括骨、皮);

3. 在熟食销售环节,促使消费食用的一次性调料、餐具等。

由此可知,销售扣肉产品是否免税取决于其具体的销售形式、售价、商品明细等因素。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专业人士。

十、还本销售的账务怎么处理?

例子如下:

  A企业生产销售甲产品,每件制造成本1000元,市场上同类商品售价为1500元/件。2000年X月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甲产品100件,售价为1800元/件,5年后全额一次还本,增值税税率为17%。实现销售收入时,依据税法规定,增值税额按实际售价计算: 借:银行存款 21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 1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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