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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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4-23

一、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其他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参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器材库、清理维修车间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制定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机制,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监督考核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规模、用途发生变化的,也应当及时备案。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检查评估、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七条

因重大项目建设或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组织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行为的单位应当征得相关粮油仓储单位同意,并事先经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报告至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拆迁、改变用途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被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统筹协调重建,确保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总量、布局及结构满足粮食安全需要。

第八条

依法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予以行政征收、征用的,被征收、征用单位应当自征收、征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征收后,如对当地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能力造成影响,征收主体上级人民政府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总量、布局及结构等予以协调重建。 征用的,征用主体上级人民政府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在使用结束后尽快恢复原状及用途,不能恢复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自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出租、出借不得破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功能,不得危及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储存安全。

第十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能满足粮油安全储存或粮食流通需要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维修改造或重建;涉及布局和结构调整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协调。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不具有维修改造价值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废处置;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协调修缮保留。

第十一条

在粮油储存区内及临近区域,不得开展可能危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活动,不得在安全距离内设置新的污染源、危险源。

第十二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修复或重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支持。

第十三条

为保持或升级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功能,弥补仓容缺口,进行维修改造或新建扩建,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资金、政策等支持。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的具体规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备案应创新形式,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积极推进电子化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制止和查处。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调查和掌握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存量及变化情况,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逐级上报,并建立专门档案。

第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的有关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信息由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第十九条

对保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粮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及奖励、补助的依据。 对保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力、严重危害粮食收储供应安全的地区和单位,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由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损失、损坏,视情节依纪依规予以警告、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备案的,由备案管辖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 粮油仓储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发生重大损失、损坏,应当中止其政策性粮油储存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物流管控是怎么回事?

物流管控是指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根据物质资料实体流动的规律,应用管理的基本原理和科学方法,对物流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监督,使各项物流活动实现最佳的协调与配合,以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和经济效益。

现代物流管理是建立在系统论、信息论和控制论的基础上的。

三、物流寄递企业应落实哪三项制度?

确保寄运物品100%“先验视、后封箱”,寄递物流活动100%实名制,邮件快件100%通过X光机安检的“三个百分之百”等制度要求落实到位,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各种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加强对民众的警示教育,提高社会接受度和认知度。要强化部门联动,公安、交通、邮政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寄递物流行业日常安全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收寄验视执行四步骤:先现场验视、后封箱、利用“四川省寄递e通”手机软件上传收寄信息、加盖“验视”标识。

实名收寄执行三步骤:比对核实寄件人有效身份信息、利用“四川省寄递e通”上传寄件人信息、在快递运单上加盖“验证”标识。

有安全保障机制的协议客户:可对其适当简化验视、验证程序,但仍需通过“四川省寄递e通”采集上传相关信息,并在运单上加盖“验讫”标识。

航空及铁路运输物品:对于需要通过航空和铁路运输的物品,须在开箱验视物品内件和封箱包装后各照取一张照片,通过“四川省寄递e通”上传至管理网络后台储存备查。同批同类物品可只提留一件拍照存查。

宣传和规定告知:须在营业网点(或窗口)醒目位置,张贴《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和《四川省寄递物流企业责任告知书》,自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禁限寄物品规定,并提醒用户主动配合开箱验视、实名收寄和相关信息采集工作。

从业人员管理:根据“主动申报、不报担责”的原则,寄递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初步比对,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备查,建立健全劳动人事管理档案;揽投人员一律佩戴工号牌,工号牌应包含所属企业名称以及收寄人员的姓名、照片及工作编号等内容;寄递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揽投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升员工业务技能,规范操作流程,杜绝违法违规事件发生。

过机安检:寄递企业可采用自购、合伙购买等形式配置安检机,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设备的企业进行安检,委托安检应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的责任义务。

四、企业怎样加强物流信息安全?

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保障物流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加强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物流运输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

五、物流现场有监督吗?

有监督的

物流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受到监督的应该有两个相关单位,一是物流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地的省市区的交通局的交管所的监督;二是,营业执照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如果是所在的公司在各地的专业物流市场里面经营的话,还要受到物流市场的监督。要是该公司参加了物流协会的话,也要受到协会的制约。

六、信息技术如何保障冷链物流质量?

冷链物流作为物流领域的高精尖类别,有着普通物流的共性需求,也有着属于自己的特殊需求。就是说冷链物流要么就做好,要么就不要做,如果不是实时数据上传,中间做手脚的方式真的太多了。

从技术层面来看,物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冷链物流的变革的实现提供了可行性基础。智能化、自动化、信息化是方向,这与物联网技术的铺展愿景不谋而合。

因冷链物流密切关联民生,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重中之重的问题,也在迫使政府作出政策响应,进而倒逼冷链体系的自我完善和演进。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现,新《食品安全法》几经修改。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将对食品安全从生产、运输、贮存、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追溯制度,加大监管处罚力度。

国务院办公厅今年初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部署推动冷链物流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生鲜农产品和食品消费安全。《意见》提出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应用为支撑,以规范有效监管为保障,构建“全链条、网络化、严标准、可追溯、新模式、高效率”的现代冷链物流体系。

冷链物流从广义上来讲,是指对某些特性的承运货物(如生鲜产品、温敏药物等),采用特定低温保鲜控制,从而最大限度减少其超温活性消耗,保证品质。它不止是一个“运输”的过程,更像是一个完整的供应链系统,其范围可涵盖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配送、销售等全程,以预冷、制冷、冷藏、冷冻和保温等为基本技术构成,它们环环相扣、综合协作,形成了完整的冷藏服务供应链。

如果这个冷供应链尚未健全,那么在和时间赛跑的过程中,必定遇到了诸多实际难题,暴露技术短板和能力断链。其实,断链只是一个现象,其背后是该链的技术含量低、成本高、推广力度差、从业者意识不足、商业模式不成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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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