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鱼卖货卖家权益怎么保障 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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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5-20

一、闲鱼卖货卖家权益怎么保障?

闲鱼平台是个很正规的环保平台,如果卖家遵纪守法,商品质量没问题,发布的信息真实可靠,卖家的权益都能得到保障。

二、拼多多不保障卖家权益吗?

拼多多保障卖家权益。

扩展知识:

拼多多,是国内移动互联网的主流电子商务应用产品。专注于C2M拼团购物的第三方社交电商平台,成立于2015年9月,用户通过发起和朋友、家人、邻居等的拼团,可以以更低的价格,拼团购买优质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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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淘宝卖家权益如何维护?

1、理解维权内容、维权理由等详情。有些卖家遇到维权问题后,只晓得本人有一个维权要处置,但是却不晓得怎样办,这可要不得。呈现维权了,第一时间去“维权管理”里面看看维权的细致内容。

2、看看订单,肯定下买家有没有收到货物;货物状态也是处置维权中的重要点哦,同时和买家好好沟通,不要把维权的买家都当做拉仇恨的哦,大嘴一直置信良好的沟通是处理问题的根底。

3、准备凭证。假如买家没有收到货,那卖家要准备发货凭证,买家的签收凭证等,详细看买家维权的状况;假如买家收到货,破损少件的状况,那卖家要准备第三方合法签收凭证;假如买家收到货,实物与网上描绘不符的状况,那买家需求提供收到的实物照片和售出宝贝的比照;假如买家收到货,商质量量等问题状况,那卖家要出具正轨有效的进货凭证等。

4、双方优先自主沟通,看看是不是有误解,看看是不是能够撤销维权;假如双方的确无法达成分歧,那请求客服介入停止调解了。

四、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

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的方法是: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协商不成的,由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

3、调解不成的,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仲裁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五、如何保障收银员权益?

餐饮收银员可以这样监督:

1.引入安全的成熟的收银管理系统,在选择购买一套收银管理系统之前,一定要通过多次测试和试用过程。

  2.选择收银系统时,一定要能够可以查看收银员的操作记录,或者支持设置权限的收银管理系统。绝不允许收银员即使是领班能随意删除电脑内任何已生成数据。

  3.加大餐饮店库存商品日常盘点。

  

  4.完善的餐饮店面零售交班统计,让店面收银员的收银记录清清楚楚。平台管理可查看交接班记录,从而避免门店出现交接班带来的疏漏。

六、淘宝卖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目前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针对卖家的权益保护,若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的话,建议卖家退货退款,否则买家上消保委或工商局投诉,卖家的损失会更大。

七、转转卖家需要开通消费者权益保障?

转转买家开通消费者权益保障取决于卖家自行选择  没有强制要求

八、公路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是全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的法律。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十条国家鼓励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本法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二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十六条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第三十七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五十七条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五十八条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第六十一条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前款规定的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第六十二条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

第六十三条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十四条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六十七条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十八条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七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十三条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就业期间如何保障自己的安全和权益?

两点说明:

1、于明年相关就业政策没有出台,所以只能以2015届毕业生相关政策为依据,如与明年政策有出入,以明年为准;

2于就业市场供大于求,求职者往往处于弱势群体,用人单位的很多做法虽然违法,但一直延用,我们只能从理论上作以阐述,请同学们视具体情况权衡。

(三) 大学生就业过程时段分解图

二、求职过程中的权益保护——心急也要擦亮眼睛

(一)求职前的心理准备—找出心里误区

1、“急”的心理是导致权益受侵害的首要原因;

2、被企业所谓优厚条件吸引盲目签约;

3、对劳动法规、政策不了解。

(二)警惕求职路上陷阱多:

1、 虚假宣传

2、高薪

3、头衔装饰…

(三)勇敢面对企业的欺权行为

1、性别歧视

2、知情权

3、不合理收费

4、恶意刁难

(四)防范陷阱措施:

1、查看企业的合法手续

2、拒交各种名义费用

3、索要正式发票

4、及时报案

(五)网上求职要谨慎:

1、防止劳动成果被剥削

2、谨防招聘单位骗钱

(六)了解相应政策,避免走弯路

如各地进人政策:北京、天津、上海、深圳……

三、协议就业

(一)就业协议

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供需双方录用与被录用的确认依据。

(二)签订就业协议程序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和地址;

2、用人单位如需用人,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用人单位须在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后,尽快送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4、学校审核登记并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见证合格后,作为派遣的依据。

(三)签订就业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 要认真了解和掌握国家和省市的就业政策和学校的就业规定;

2、 慎重签订就业协议书;

3、 要注意所约定的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接收性;

4、 原则上,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5、 对自己的切身利益也应在协议终于以说明;

6、 无学校意见无效。

(四)无效协议

如果所签协议违反国家和地方就业政策,超出就业范围应当视为无效协议。毕业生在签定后出现考取研究生或国家指令急需人才,不能取得毕业资格,突发急病或体检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犯有严重过错而受处分或触犯刑律,用人单位无用人自主权,用人单位采用欺骗诱导或不实事求是的介绍本单位情况,毕业生不如实反映自己的情况,用人单位在毕业生报到前宣告破产等情况所签协议均应视为无效,如出现责任问题应由造成协议无效的一方担任。

(五)违约

1、由Flash短片<<并非两全其美>>导出(1分钟)

1)“脚踩两只船,骑驴找马”

2) “我被单位骗了”

2、总结后提出建议:

1) 签约前慎重考虑,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单位,看单位是否符合自己的兴趣和爱好,避免草率签约;

2) 不要回避违约金问题,要谈好支付违约金的条件和金额,要记住口头协议是无效的,一定要写明;

3) 再出现纠纷时,及时寻求学校就业部门及各级就业主管部门的帮助,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 违约责任在毕业生时,应采取主动态度,积极与单位沟通,以说服单位,取得谅解。

3、对违约的一点认识

1) 诚信是为人之本

2) 违约不只是钱的问题,它是多方都尴尬的事

3) 签约不草率,违约不轻率

4) 权衡利弊,在做出正确选择,别忘了回避风险

四、劳动合同

(一)内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二)《高校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

(三)七种碰不得的劳动合同

1、  口头合同

2、  一边倒合同

3、  简单合同

4、  生死合同

5、  抵押合同

6、  两层皮合同

7、  外文合同

(四)试用期

1、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应该享受应有待遇(试用前签劳动合同)

2、 试用期的权益:保险、报酬、工伤…

3、 试用期的长短:

1—3年合同期:试用期3个月

3年以上合同期:试用期6个月(最长)

4、 如何渡过试用期

(五)总结并提出建议:

第一,快速熟悉“行规”,争取早些溶入企业的氛围。

第二,“不卑不亢,多做小活”。

第三,在适当的时候做自己的事。

第四,不要对自己说出“不可能”三个字。

第五,“勤学多问”,把在学校里的好习惯延续。

第六,“学会当一个听众”。

第七,注意“试用期”陷阱。

第八,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

(六)面对违约—当心法律无情

1、 学会保护自己:懂得合法权益,了解维权途径

2、 随意跳槽行不通

3、 违约金不应高过年薪

五、总结——就业过程一点建议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各地方政策,全面了解用人单位的全部招聘程序和用人要求;

(二)在面试、签约前全面客观了解用人单位的详情,最好查看劳动合同样本,对口头答应的条件最好在协议中注明;

(三)着眼与自己职业生涯的未来发展,在坚持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前提下,处理好与单位的关系,别“斤斤计较”;

(四)对待违约要慎重,权衡利弊;

(五)现阶段还是学生,切忌急噪,多提高能力、充实自己,有利无害。

六、就业维权的途径

(一)生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审核

(二)学校的帮助(学生处就业中心、各学院、我)

(三)毕业生自己的法律意识——劳动法等

七、结束语——谁动了我得奶酪的开篇语:

再完美的计划也时常遭遇不测生活并不是笔直通畅的走廊,让我们轻松自在地在其中旅行,生活是一座迷宫,我们必须从中找到自己的出路,我们时常会陷入迷茫,在死胡同中搜寻。但如果我们始终深信不疑,有扇门就会向我们打开,它也许不是我们曾经想到的那一扇门,但我们最终将会发现,它是一扇有益之门。

十、增资扩股如何保障创始股东权益?

1、不要急于融资。开始阶段,如没特别原因,尽量向金融企业贷款,等企业上了一定规模后,自然会有风投找上你的,如果有几家风投,你就可以从容的谈判,这时候,价格,比例,你就有主动权了。

2、分阶段多次融资。这里其实是个按需分配的意思,你要按企业的发展需要融资,每次融的不要太多,随着企业发展,你股权价值就会提高。同时资金也不会闲置浪费。

3、尽量多找几家风投,分散股权,不要让那一家股权独大,你只要控制住经营权,这家企业就是你的。(注:本人知道一家上市公司,风投是第一大股东,可一点控制权都没有,因为经营层没风投的人)怎么保住控制权方法很多,分散股权是第一要务,如果可能,要在协议中商定董事会中创业者的席位,还可以提出某些议案的一票否决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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