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法从战略定位到战略解读有些重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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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5-23

战略定位

在中央层面为一个地区单独立法极其少见。此前,只有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享有由中央直接建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待遇。此外,无论是深圳经济特区、浦东新区和雄安新区,都未有此待遇。
海南自由贸易港
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贸港法(草案)》
基本法律立法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具体法规:具体法规正在制定中
具体法规立法主体: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或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变通权:明确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类),经备案说明后,可以对现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变通权高。
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基本法律立法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具体法规:《公司条例》《税务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

具体法规立法主体: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变通权:香港属于普通法体系,不同于内地的法律体系,其有权在基本法的框架下进行立法。

经济特区

基本法律:无
基本法律立法主体:无
具体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具体法规立法主体: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变通权:《立法法》没有明确规定特区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做变通性立法。在实际执行层面,如特区立法条例与法律、行政法规产生冲突,往往优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变通权在实操层面低。
通过以上对比,不难发现海南自贸港法的基本法律、具体法规以及变通权,均属于高站位、高权力。其中,变通权是衡量立法权力最重要的指标,是对中央一级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做出变通性立法的权利。

战略解读

海南自贸港法被赋予史无前例的变通权,以实现创新改革的使命。
海南自贸港法草案第10条明确规定: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说明后,可以对现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海南自贸港立法属于典型的变通性立法,区别于几十年前深圳经济特区为代表的先行先试立法。深圳当年是在国家法律法规仍存在空白的情况下,先行在地方立法,成熟后再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推广。但此时建设海南自贸港,我国法律法规已经相对成熟,需要地方变通性立法,在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以达成真正的制度创新、自主改革。
海南自贸港被赋予的变通权主要体现在对中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变通权限。

中央立法专属权为充分确保和维护中央立法权统一性和权威性,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法》第八条的十一项法律制定专属事权,一般地方立法活动只能在这十一项内容范围之外开展,即使是经济特区立法和自贸区条例也未能涉足这些事项。从目前发布的海南自贸港法草案中分析,中央可能将在《立法法》第八条中的(六)、(九)事项范围内尝试下放或授权一定权限,在立法内容上涉及征税体系创新、贸易投资自由、金融货币自由、出入境自由等方面进行法制改革,促使海南自贸港行使创新的任务与权利,充分调动海南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新体制的立法主动性。

《立法法》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重点参考

日前发布的海南自贸港法草案分为八章,共五十六条,涉及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财政税收制度、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以及综合措施的六大方面,总体而言是对“413”讲话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具体法制安排,将党中央关于建设海南自由贸易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从立法层面明确日后将建立的制度、机制、具体办法等立法事项以及对应的立法主体。

贸易自由便利:海南自贸港法草案明确了将由国家层面建立封关运作后的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制度;境外货物、物品及跨境服务贸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货物、物品进出“二线”实行监管手续;通关手续和海关监管方面均进行程序简化。相关清单、具体办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共同制定。
投资自由便利:海南自由贸易港将实行自由便利化投资制度,建立投资促进制度,投资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市场主体设立便利、经营便利、注销便利的制度,破产程序等法规。同时,放宽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市场管理制度,并且制定针对海南自贸港的准入特别清单,逐步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对有强制性标准的领域,在健全备案制度和企业诚信的基础上,将原则上取消许可和审批,充分放开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活力。相关清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或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财政税收制度:首先,“零关税”政策在海南自贸港法草案中得到充分明确,全岛封关后,目录之外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目前中国只有港澳台享受独立关税区。其次,明确了货物、物品进出“二线”的税收管理,相关税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此外,草案还明确了“低税率”和“简税制”的法制建设。最后,特殊财税体制确立的同时,建立相应的税收征管体系。
生态环境保护:海南自贸港法草案提出建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制度;健全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实行严格的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制度;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从而得以防止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针对产业,海南自贸港法草案提出建立开放型生态型服务型产业体系,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扩大数字领域开放,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据经济发展,探索数据跨境流动的有序安排;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建立科技创新管理制度,完善国际科技合作机制;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率先落实金融业开放政策,打造与高水平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相匹配的跨境资金流动机制;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发展文化体育、健康医疗、养老养生产业;建设国际航运枢纽,制定运输政策、航运制度、船舶管理制度,完善海洋服务体系。针对人才,完善人才体制机制,建立高效便利的出境入境管理制度,逐步实施更大范围适用免签入境政策,延长免签停留时间。
综合措施:海南自贸港法草案还提出重要的保障举措,包括土地、金融、信用体系、纠纷解决机制、风控等,以保证自贸港建设所需的综合措施。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认识到海南自贸港立法的战略意义至关重要。海南自贸港有极高的战略定位,中央下放到海南自贸港的权限更是史无前例,可见我国对建设自贸港的信心与决心。本次出台的海南自贸港法草案进一步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法制进程,加速了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使得海南自贸港建设于法有据、有法可依,同时,为企业和个人带来利好与广阔机遇。

自海南自贸港法草案出台起,中央政府先后采取一系列举措,为海南自贸港投资贸易的进一步开放助力。例如,于2021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新版海南自贸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自贸区版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相比进一步减少限制,放宽了采矿、汽车整车制造等领域的准入,并在增值电信、教育和商务服务等市场主体高度关注的重点领域做出了更为开放的安排。另外,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已于2020年底挂牌成立,是在全国范围内继北京、上海、广州后设立的第四个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力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鼓励科技创新、发展数字经济、维护中外权利人合法利益、促进投资和服务保驾护航。

在税收制度方面,总方案所提出的零关税、低税率、对部分行业境外投资所得免税、简税制等具有空前突破性的税收创新举措,也将会通过自贸港法而被赋予法律效力。普华永道建议企业和个人持续留意后续税收细化政策的出台,结合自身情况和商业战略,合理调整运营模式和人员安排,切实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新政的优惠和便利。

对于海南省的各个机构和园区而言,也有必要事先研究海南自贸港法,抓住在自贸港法的顶层设计下搭建制度体系的良好契机,度身定制配套的实施细则,为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和营商环境的进一步提升推出创新政策,并且提前做好企业入驻的招商政策设定等规划和产业辅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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