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拟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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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7-19

7月18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草拟了《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的通知》。

通知提出,优化住房合同备案规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对购房人已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上述付款方式,并已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的,开发商应予以签订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对已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按上款的规定约定付款方式,且购房人已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的,应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购房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签订合同并办理备案后,可向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公积金局对购房人购房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将从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中提取约定的购房首付款,并代付给开发商。

购房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又注销合同备案的,应于注销合同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公积金局申请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公积金局通知开发商于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回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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