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数字服务法案新要求:投放Facebook广告须提供受益方和赞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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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6-06

应《欧盟数字服务法案》(EU Digital Services Act) 的监管要求,自 6 月 5 日起,所有在 Facebook 和 Instagram 选择定位欧盟、相关地区(点此查看名单)或选择全球为广告投放目的地的广告主须在广告组层级输入以下信息:谁将从广告受益(即“受益方”)以及谁为广告付费(即“赞助方”)。卖家可通过市场营销 API(自 5 月 16 日起)或广告管理工具(自 6 月 5 日起,见下面截图)自愿输入此信息。

不过,从 6 月 21 日起,所有广告购买界面都将要求提供受益方和赞助方信息,否则卖家的广告便将无法发布。具体而言,所有定位欧盟、相关地区或全球的新广告、复制广告或编辑过的广告都须提供受益方和赞助方信息。可能是包含下列内容的图片:屏幕和文字

今年晚些时候(预计 8 月开始),对于所有在 6 月 21 日或之后创建并面向欧盟或相关地区展示的广告,Meta会将其受益方和赞助方信息展示在广告资料库和广告资料库 API 中。Meta也会展示广告的创意和投放广告的公共主页、广告投放日期、投放信息以及广告主所选择的定位设置。

为防止广告投放中断,Meta建议广告主采取以下行动:

从现在起至 6 月 5 日:请确定谁是广告的受益方和赞助方。《欧盟数字服务法》 将“受益方”定义为“以其名义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或法人”,“赞助方”定义为“为广告付费的自然人或法人”

从 6 月 5 日开始:Meta建议,对于定位欧盟和/或相关地区,或全球投放的新广告、复制广告或编辑过的广告,请卖家在广告管理工具或市场营销 API 中输入广告的受益方和赞助方信息。这样操作之后,后续面向欧盟或相关地区投放的广告组便可重复使用这些信息,更添快捷。

从 6 月 21 日开始:卖家应该确保已将所有新的、复制的或编辑过的 Facebook 和 Instagram 广告的受益方和赞助方信息准备妥当并已输入完毕。如果没有提供这些信息,这些广告将无法发布。

请注意:对于在 6 月 21 日之前投放以及在此日期之后未被编辑过的广告,它们皆不受此要求的影响,卖家无需采取任何行动。

鉴于代理商为广告主和经销商支付在Meta平台上投放广告的所有花费,Meta准备了以下的通用指南来帮助广告主和经销商,填写所需要的“受益方”和“赞助方”信息:

1、如果是为自己的品牌投放广告的企业,那么“受益方”可以是组织的名称,“赞助方”可以是卖家代理商的名称

2、如果是某母公司的子公司投放广告,那么“受益方”可以是子公司的名称/品牌名称,“赞助方”可以是代理商的名称

3、如果是为广告主投放广告的经销商,那么“受益方”可以是广告主的名称,“赞助方”可以是代理商的名称

4、如果是为广告主投放广告的代理商,那么“受益方”可以是广告主的名称,“赞助方”可以是代理商的名称

5、如果是推广宣传特定商品、服务或候选人等的个人,那么“受益方”可以是商品、服务、候选人等的名称或姓名,“赞助方”可以是代理商的名称

如有需要,卖家可参阅 Business 帮助中心的这篇文章了解更多详情:https://www.facebook.com/business/help/605021638170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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